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2 年 05 月 27 日)
第4條
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:

一、入圍各項節目獎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,其中,非政府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及非公營無線廣播事業之入圍者,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 幣二萬元;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得獎獎金新臺幣 十萬元。

二、入圍各項廣告獎、電臺獎者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;每一獎項 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。

三、入圍各項個人獎及研究發展獎者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;二人 以上同時入圍時,獎狀各一。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及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;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,金鐘獎獎座各一, 獎金均分。

四、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