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一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7 日)
第6條
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:

一、節目獎、個人獎及廣告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報名。

二、電臺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。參賽專業頻道獎者,以民營無線廣播 事業為限。

三、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:由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、相關公協會 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。

同一參賽作品,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,應由 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。協商不成者,均不受理其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