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7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:

一、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。

二、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、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、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 電視節目供應事業(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)及其從業人員。

三、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。

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,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。

第3條
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:

一、節目獎:

(一)戲劇節目獎: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(包含廣告 部分)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。

(二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獎: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、迷你影 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(包含廣告部分)為三百分鐘 以內。

(三)教育文化節目獎:指以教育、藝術、文化為內容之節目。

(四)科學節目獎: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,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 節目。

(五)兒童少年節目獎: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。

(六)行腳節目獎:指藉由主持人親身探訪,介紹在地采風、休閒旅遊、 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。

(七)綜藝節目獎:指形式內容以娛樂觀眾為主要目的之節目。

(八)綜合節目獎:指提供生活資訊、流行新知、健康育樂等多元性、綜 合性內容之節目。

(九)動畫節目獎。

二、個人獎:

(一)戲劇節目男主角獎。

(二)戲劇節目女主角獎。

(三)戲劇節目男配角獎。

(四)戲劇節目女配角獎。

(五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主角獎。

(六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主角獎。

(七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配角獎。

(八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配角獎。

(九)戲劇節目導演獎。

(十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導演獎。

(十一)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。

(十二)戲劇節目編劇獎。

(十三)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編劇獎。

(十四)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五)行腳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六)綜藝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七)綜合節目主持人獎。

(十八)攝影獎。

(十九)剪輯獎。

(二十)音效獎。

(二十一)燈光獎。

(二十二)美術設計獎。

三、行銷廣告獎:

(一)節目行銷獎:指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之整 體企畫、宣傳與創意,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。

(二)頻道廣告獎:指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,以宣傳頻道形象 或節目之廣告。

四、創新技術獎: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,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 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。

五、特別獎: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。

新聞類節目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。

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、廣告,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,且於 中華民國(以下同)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 開播送者為限。

第4條
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:

一、入圍各項節目獎、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;每一獎 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。

二、入圍各項個人獎、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,各頒給獎狀一面;二人以 上同時入圍時,獎狀各一。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 獎金新臺幣十萬元;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,金鐘獎獎座各一,獎金均 分。

三、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。

第5條
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,由行政院新聞局(以下簡稱本局)遴聘專業人士組 成評審小組。審酌下列事項為之:

一、內容創意。

二、製作水準。

三、表現技巧。

第6條
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:

一、節目獎、個人獎、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:由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 事業報名。

二、特別獎:由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、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 名。

同一參賽作品,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,應由報名 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。協商不成者,均不予受理其報名。

第7條
除特別獎外,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,以三件為限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設有數頻道者,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,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。

第8條
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者,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 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報名表。

二、參賽作品。

三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,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。

四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, 應檢附原著。

五、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,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 證明文件。

六、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,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。

七、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。

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,或檢送文件不全,經本局通知 限期補正一次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應不受理其報名。

報名完成後,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。

第9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節目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,不 受理其報名:

一、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及科學節目獎者,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;報名兒 童少年節目獎、行腳節目獎、綜藝節目獎及綜合節目獎者,應至少公 開播送八集。集數之計算,以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 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。

二、報名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獎及動畫節目獎者,應以完整節目參賽; 報名其他獎項者,依本局書面通知指定之集次參賽。

三、同一名稱節目,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,不得跨項參賽。

四、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,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。

五、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

六、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。

七、參賽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 合作完成者,應依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 地認定基準」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名。

第10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,不 受理其報名:

一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,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外,教育文 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,兒童少年節目、行腳節目、 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。集數之計算,以一百年六 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。

二、報名戲劇節目導演獎及戲劇節目編劇獎者,應以自選之二集節目參賽 ;報名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主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主 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配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配 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導演獎及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編劇獎 者,應以完整節目參賽;報名其他個人獎者,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 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。但剪輯精華帶參賽者,其總長度不得 超過二小時。

三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、導播、編劇、主持、攝影 、剪輯、音效、燈光、美術設計者,應共同列名參賽;如為二人以上 分別導演、導播、主持、攝影、剪輯、音效、燈光、美術設計者,應 分別報名參賽。

四、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有二以上男、女主角或男、女 配角時,得同時分別報名。

五、報名各類男主角獎、女主角獎、男配角獎、女配角獎者,以演出角色 之性別為準。

六、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,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。

七、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。

八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

九、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。

十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。

十一、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。

十二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 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,應依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 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」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 名。

第11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 ,不受理其報名:

一、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,其播送集數不限。

二、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;如為系列廣告,以系列廣告參賽。

三、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

四、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 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,應依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 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」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名 。

第12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創新技術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 ,不受理其報名:

一、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,其播送集數不限。

二、報名者應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。

三、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者,應 共同列名參賽。

四、參賽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

五、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。

六、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 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,應依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 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」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名 。

第13條
任何人對入圍作品之資格有疑義時,應於入圍名單公布當日起十日內,檢 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

第14條
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者,應履行下列負擔:

一、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、資料報名、參賽。

二、應擔保其入圍、得獎之作品,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定之情事。

三、應為入圍、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,並同意授權本局、本局授權之 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,自電視金鐘獎 頒獎典禮之日起,得永久將入圍、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 使用。入圍者、得獎者如非入圍、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,應事 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。

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,指於推廣活動、方式(包括但不限編印電視金 鐘獎專刊、電視年鑑)中重製、散布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展示、公開口述 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。

第15條
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本局應撤銷其 參賽、入圍、得獎資格,不發給入圍、得獎獎狀、獎座及獎金。其已領取 者,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、獎座及獎金,且於應繳 回之獎狀、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,不得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 獎項。

經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、入圍、得獎資格者,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, 不得報名、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。

第16條
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,由本局公告之。

第17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