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0 年 05 月 05 日)
第9條
報名、參賽廣播金鐘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,不受理其報名:

一、參賽節目獎、個人獎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。集數之計算,以九 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。

二、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。

三、同一名稱節目,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,不得跨項參賽。

四、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。

五、報名單元節目獎者,應於固定時段播出。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 報名。

六、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,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。

七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、企劃編撰、音效者,應共 同列名參賽;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、企劃編撰、音效者,應分別報 名參賽。

八、參賽廣告以單篇廣告參賽。參賽非商品類廣告獎者如為系列廣告,以 系列廣告參賽。

九、參賽之節目、廣告及臺呼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