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0 年 05 月 05 日)
第7條
除專業頻道獎及特別獎外,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,以二件為限。無線 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,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,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。

每一報名者參賽專業頻道獎,以一件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