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0 年 05 月 05 日)
第2條
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:

一、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。

二、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、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、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 電視節目供應事業(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)及其從業人員。

三、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