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0 年 05 月 05 日)
第9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,不受理其 報名:

一、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者,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;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 、行腳節目獎、綜合節目獎及綜藝節目獎者,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。 集數之計算,以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 播送之集數為準。

二、報名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獎及動畫節目獎者,應以完整節目參賽; 報名其他獎項者,依本局書面通知指定之集次參賽。

三、同一名稱節目,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,不得跨項參賽。

四、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,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。

五、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

六、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。

七、參賽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 合作完成者,應依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 地認定基準」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