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0 年 05 月 05 日)
第7條
除特別獎外,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,以三件為限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設有數頻道者,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,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