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 ( 100 年 05 月 05 日)
第10條
報名、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,應遵守下列事項,違反者,不受理其 報名:

一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,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外,教育文 化節目獎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,兒童少年節目、行腳節目獎、綜合節 目及綜藝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。集數之計算,以九十九年六月一 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。

二、報名戲劇節目導演獎及戲劇節目編劇獎者,應以自選之二集節目參賽 ;報名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主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主 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男配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女配 角獎、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導演獎及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編劇獎 者,應以完整節目參賽;報名其他個人獎者,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 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。但剪輯精華帶參賽者,其總長度不得 超過二小時。

三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、導播、編劇、主持、攝影 、剪輯、音效、美術設計者,應共同列名參賽;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 演、導播、主持、攝影、剪輯、音效、美術設計者,應分別報名參賽 。

四、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(電視電影)有二以上男、女主角或男、女 配角時,得同時分別報名。

五、報名各類男主角獎、女主角獎、男配角獎、女配角獎者,以演出角色 之性別為準。

六、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,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。

七、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。

八、參賽個人獎之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,不得再行後製。

九、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。

十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。

十一、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。

十二、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、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 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,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 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,始得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