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10 月 19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所定規費,包括審查費、分級審議費及證照費,並以新臺幣計算。

第3條
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:

一、錄影節目審查費: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;超過六十分鐘者,每三十分 鐘加收二百五十元,不滿三十分鐘,以三十分鐘計。

二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 ;超過六十分鐘者,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,不滿三十分鐘,以 三十分鐘計。

三、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 ;超過六十分鐘者,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,不滿三十分鐘,以 三十分鐘計。

四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每件五萬元。

五、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每件五萬元。

第3-1條
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:

一、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,每件四百元。

二、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、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 費,每件四百元。

三、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,每件四百元 。

四、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,每件四百元。

第4條
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:

一、電影片分級審議費:每十分鐘九百元,不足十分鐘者,以十分鐘計。

二、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:每十分鐘五十五元,不足十分鐘者,以十分 鐘計。

三、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:每十分鐘九百元,不足十分鐘者,以十 分鐘計。

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。

第5條
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:

一、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:每件二千元;其屬換發或補發者 ,每件一千五百元。

二、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:每件三百元;其屬換發或補發者,每件三 百元。

三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:每件三百元;其 屬換發或補發者,每件三百元。

四、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:每件三百元;其 屬換發或補發者,每件三百元。

第6條
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:

一、電影片分級證明:每張六百元。

二、影展電影片分級證明:每張二百元。

三、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:每張四百元。

第7條
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,並於限期內送達者,不另收費。

第8條
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,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者,免繳證照費 。

第9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