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10 月 19 日)
第5條
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:

一、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:每件二千元;其屬換發或補發者 ,每件一千五百元。

二、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:每件三百元;其屬換發或補發者,每件三 百元。

三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:每件三百元;其 屬換發或補發者,每件三百元。

四、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:每件三百元;其 屬換發或補發者,每件三百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