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10 月 19 日)
第3條
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:

一、錄影節目審查費: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;超過六十分鐘者,每三十分 鐘加收二百五十元,不滿三十分鐘,以三十分鐘計。

二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 ;超過六十分鐘者,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,不滿三十分鐘,以 三十分鐘計。

三、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 ;超過六十分鐘者,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,不滿三十分鐘,以 三十分鐘計。

四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每件五萬元。

五、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:每件五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