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10 月 19 日)
第3-1條
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:

一、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,每件四百元。

二、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、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 費,每件四百元。

三、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,每件四百元 。

四、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,每件四百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