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附則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15條
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鑑,並要求公視基金會及公共化無線電視事 業提供相關資料:

一、公視基金會有無履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負擔。

二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有無履行第十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