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附則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14條
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,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,其負擔內容如下:

一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,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 境之建構,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。

二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、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、頻道 ,兼顧兒童、婦女、老人、殘障、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 ,必要時設專屬頻道。

三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,不得插播廣告。

四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、廣告,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 。

五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,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、優質 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。

六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、紅利、薪資、加班 費、福利金、津貼、退休金、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。

七、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、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。

八、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,追求優質傳播文化,提升經營效率,創 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。

前項第六款規定,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 時適用之。

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、原住民電視、台灣宏觀電視等 頻道節目之製播,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,交由公視基金會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