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方式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12條
除公視基金會以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,其主管機關應監督該財團法 人將所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,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,不受廣 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