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 成本彙集與分攤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2條
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:

一、依據投入 (作業) 量衡量。

二、依據產出量衡量。

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 (作業) 量或產出量,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 關係或受益程度時,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:

一、與材料相關之基礎。

二、與人工相關之基礎。

三、與廠房、設備相關之基礎。

四、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、產量或類似基礎。

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,如訂戶收視、電路出租、頻道及 廣告等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