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經費及財務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8條
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。

二、基金運用之孳息。

三、國內外公私機構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。

四、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。

五、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。

六、其他收入。

第29條
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。

第30條
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。

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,由總經理編製後,報請董事會審議。

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,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 預算,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。

第31條
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,除保留項目外,如有賸餘,應列入基 金餘額。

第32條
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,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,詳列執行成果及 收支決算,提經監事會審核,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 理。

第33條
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,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,得 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。

第34條
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、基金管理、經費使用、財產目錄、資產負債 表、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,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 會,以供公眾查閱。

第35條
公視之人事、薪資結構、預算 (工程投標項目除外) 、研究報告、年度報 告、捐贈名單、著作權資料、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,均應供公 眾按工本費索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