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經費及財務 ( 98 年 12 月 30 日)
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。
二、基金運用之孳息。
三、國內外公私機構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。
四、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。
五、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。
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。
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,由總經理編製後,報請董事會審議。
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,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
預算,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。
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,除保留項目外,如有賸餘,應列入基
金餘額。
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,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,詳列執行成果及
收支決算,提經監事會審核,董事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
理。
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,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,得
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。
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、基金管理、經費使用、財產目錄、資產負債
表、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,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
會,以供公眾查閱。
公視之人事、薪資結構、預算 (工程投標項目除外) 、研究報告、年度報
告、捐贈名單、著作權資料、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,均應供公
眾按工本費索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