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附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48條
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,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,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 之。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。

公視基金會之清算,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