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 ( 93 年 05 月 05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所定規費,指申請經營數位廣播業務之審查費及證照費,並以新臺 幣計算。

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費額如下:

一、審查費 (一) 申請籌設者: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,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。 (二) 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:全區網每件五十萬元,區域網每件三 十萬元。 (三) 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者,每件三千元。 (四) 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,每件三千元。

二、證照費 (一) 核發: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,區域網每件三十萬元。 (二) 因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者:全區網每件一百萬元,區域網每件三 十萬元。 (三) 因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申請補發者:免 繳證照費。

第3條
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,並於限期內送達者,不另收費。

第4條
審查費、證照費等規費經繳納後,除有誤繳、溢繳外,不得要求退費。

第5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