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27 日)
第9條
本會應將管理會依前條規定之考核結果,以書面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政 府,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、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 ,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,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 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