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27 日)
第8條
管理會考核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受本基金撥付款項運用執行情形時,應 審酌下列事項:

一、款項是否專款專用。

二、預算之編製及執行,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。

三、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。

四、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。

五、對本會通知補充說明、提供資料或要求改善,是否確實辦理。

六、其他依本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