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27 日)
第5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 金運用情形、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