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
( 105 年 09 月 27 日)
第3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一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(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)提撥之金額。
二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三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