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27 日)
第11條
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召集人召集之,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;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。

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 得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