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27 日)
第1條
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,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 金),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