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
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6條
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,得視區域特性、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 市場狀況,差別收費。但不得逾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