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5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核准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時,除參考系統經營者 依附件檢送之各款文件外,並應考量系統經營者提供之節目頻道表、客戶 數、經營成本、營運現況等資料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審核前項收視費用時,應邀請系統經營者、相關 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