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3條
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(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)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 戶每月以新臺幣(以下同)六百元為上限。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 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。

系統經營者認為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不符成本者,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 之相關文件,申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准;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認 為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有理由時,得不受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