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3 日)
第9條
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,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。

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,應符合「 普」級或「護」級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