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3 日)
第7條
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,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,列為「護」級。

一、涉及打鬥、竊盜、驚悚、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。

二、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、價值觀者。

三、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