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3 日)
第5條
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,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,列為「輔十五」級。

一、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、恐怖、血腥、暴力、變態、玄奇怪異或社會畸 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。

二、以動作、影像、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。

三、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