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3 日)
第4條
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,列為「限」級,並應鎖碼播送。

一、描述賭博、吸毒、販毒、搶劫、綁架、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、自 殺過程細節。

二、有恐怖、血腥、殘暴、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,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。

三、以動作、影像、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,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