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3 日)
第3條
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,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,標示分級標識(如附 圖),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,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 :

一、限制級(簡稱「限」級):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。

二、輔導十五歲級(簡稱「輔十五」級):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宜觀賞。

三、輔導十二歲級(簡稱「輔十二」級):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。

四、保護級(簡稱「護」級):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,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、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。

五、普遍級(簡稱「普」級):一般觀眾皆可觀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