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13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電視事業:指無線電視事業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、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。

二、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: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