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4條
違反本辦法規定者,依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規定處罰。

第25條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電信公約、國際無線電規則等 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。

第26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設置地球電臺,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 審查費、審驗費、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。

第27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