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監理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3條
主管機關為維護電波秩序、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 ,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工程評鑑。

工程評鑑項目為工程設施、傳輸品質、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;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之經營者,均應參與工程評鑑;設有 分臺之電臺,由主管機關公開抽選參與工程評鑑。

實施工程評鑑時,主管機關得命受評鑑者提出必要之文件,受評鑑者不得 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