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 監理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18條
地球電臺因終止使用而停止使用頻率時,應報請交通部備查,並繳銷地球 電臺執照;其未繳銷執照者,由主管機關廢止之。

前項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應報請主管機關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