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19 日)
第11條
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廣告時間,不包括同家族 頻道節目之預告。

前項家族頻道,指由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 公司或代理商所經營之頻道。

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示,應明顯可辨識,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 印。

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適當時間,指下列情形:

一、轉播運動賽事應考量賽事播出之完整性及段落劃分,插播廣告應於裁 判員宣布比賽暫停、中場休息、人員換場或其他適當時機等情形為之 。

二、轉播藝文活動應考量劇目或曲目播出之完整性及段落劃分,插播廣告 應於表演活動暫停、中場休息、人員換場或其他適當時機等情形為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