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經營許可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7條
申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,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使用衛星之名稱、國籍、頻率、轉頻器、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。

二、開播時程。

三、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。

四、頻道或節目規畫。

五、內部控管機制。

六、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。

七、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。

八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
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,申請在中華民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 服務事業,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使用衛星之名稱、國籍、頻率、轉頻器、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。

二、開播時程。

三、頻道或節目規畫。

四、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