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65條
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,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、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分公司、代理商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實施檢查,並得要求就其設 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、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。

對於前項之要求、檢查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