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7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、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、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索取該節目、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者,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提供;屆期不提供者,得按次 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