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6條
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、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以下罰鍰,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;未停止播出者,得按次處罰 ,或廢止其許可,並註銷其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