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47條
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停止經營;未停止經營者,得按 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