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權利保護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44條
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,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,得於播送之日起 ,二十日內要求更正;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,在同 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 時,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