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經營許可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4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,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。
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,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五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