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節目及廣告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9條
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,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、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、廣告及其他 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