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節目及廣告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4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:

一、天然災害、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。

二、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。

三、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。

四、與該播送節目相關,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。

五、依其他法令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