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
節目及廣告管理
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4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:
一、天然災害、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。
二、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。
三、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。
四、與該播送節目相關,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。
五、依其他法令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