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節目及廣告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28條
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,應就其播 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。

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及視聽權益,主管機關得對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 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、時間予以限制。

第一項之節目級別、限制觀賞之年齡,第二項之廣告內容、時間限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