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廣播電視法  營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22條
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,應建立自律規 範機制,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、平衡及品味之申訴。並應定 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,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。

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